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7号)的规定,所谓经营性公路是指国内外经济组织 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
二、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权评估的范围
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收费公路权益包括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因此经营性公路权益亦包括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所以在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应与委托方明确估价范围。
三、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权转让评估
经营性公路转让时,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可以合并转让,也可以单独转让。但不允许私自转让,应当向社会公布,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公平、公正、公开地选择经营管理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性公路权益中的收费权不得转让:
(1)长度小于1000米的二车道独.立桥梁和隧道;
(2)二级公路;
(3)收费时间已超过批准收费期限2/3。
经营性公路权益转让期限未满,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国家提前收回转让的经营性公路权益的,接收经营性公路权益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受让方补偿。 高补偿额按照原转让价格和提前收回的期限占原批准转让期限的比例计算确定。
四、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权收费期限
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 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 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 长不得超过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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